计划财务处 | 计划财务处

《赣州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作者:何燕春 时间:2020-06-30 点击数:

赣州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差旅费管理,认真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规定,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赣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市财行字﹝201428号)、《关于明确和调整市直机关差旅费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赣市财行字﹝201780号)、《赣州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市财行字﹝20193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学院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常驻地的范围具体为:赣州市章贡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蓉江新区。

第三条 出差必须按规定程序报经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控制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不相关的、无实质内容的会议、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学院工作人员出差必须履行事前审批制度,填写《赣州职业技术学院出差审批单》。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飞机、火车、轮船、长途汽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第六条 院领导出差可乘坐飞机,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七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长途汽车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学院已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选乘经济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飞机票价低于高铁或动车二等座价位除外),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学院主要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条 住宿费限额标准按出差目的地不同分市内、省内其他地区、省外制订。

市内限额标准(不含赣州市章贡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蓉江新区)。县(处)级及以下人员每人每天300元。

省内其他地区限额标准。县(处)级及以下人员每人每天320元。

省外限额标准。执行财政部公布的标准,具体按出差人员级别及出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对应(详见附表)。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应上浮一定比例,具体办法按市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住宿不分房型,不实行定点,在出差目的地可按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标准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省内伙食补助费标准。每人每天100元。

省外伙食补助费标准。西藏、新疆、青海每人每天120天,其他地区每人每天100元。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一次工作餐,不用交纳伙食费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在接待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其收费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 20%交纳,午餐、晚餐分别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 40% 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五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补助标准按省外及省会南昌出差每人每天80元,省内除省会南昌外其他设区市出差每人每天60元,市内出差每人每天30元,包干使用。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由学院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不发放市内交通费补助。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其收费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 50%交纳。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两人或两人以上因同一公务活动一同出差的,应指定一人办理,其他人员在差旅报销单上复核签字。

差旅费报销时应提供差旅费报销单、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保险票据、食宿费发票及清单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及乘机保险支出等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九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条 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的凭证,相关凭证作为报销附件归档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相应的凭证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确实无法取得上述凭证的,可要求开具食堂收款凭证或单位证明等其他收款凭证。

第二十一条 乘坐火车(包括动车、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 8时至次日晨7时之间乘车5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7小时的,可购买和报销同席卧铺票;乘坐全列软席列车,可购买和报销软卧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少乘飞机,节约开支,对到省外出差的人员,乘火车且乘车时间达到5小时的,可凭车票加发60元伙食补助费。在此基础上,乘车时间每超过1小时,再加发10元伙食补助费。

为鼓励出差人员省外出差选择安全、廉价的经济型宾馆住宿,实际发生住宿费开支低于规定限额标准的,按差额的50%给予补助。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在出差地有住所(住在本人、父母、子女家里的)或到边远和其他特殊地区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提供住宿情况说明及其他有关凭据,并经院领导批准,可按批准的实际出差天数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其他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当天往返未住宿的出差人员,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报销。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经学院主要领导批准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按照组织安排,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在途期间的差旅费由学院按规定报销;工作期间出差,执行工作驻地差旅费管理规定,费用由驻地单位承担,驻地单位承担有困难的,经书面请示并经学院批准后可按规定报销。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选择自驾车出行的,不报销燃油费、过路过桥费等城市间交通费。如发生交通事故等造成车辆损失或与他人发生人身、财产纠纷的,由出差人员自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开展招生宣传和考察调研等工作,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需要租车前往的,应按学校相关规定租车。一般公务用车需向学院党政办申请,校外租车应做到手续完备,票据合规,发生的租车费用视同城市间交通费据实报销,不发放市内交通费补助。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培训,按规定报销往返(一般指头尾两天)会议、培训地点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报销时还需提供会议、培训通知等。交纳的会务费、会议注册费、培训费须随差旅费同时报销。如往返(一般指头尾两天)已享受会议、培训伙食者,不得报销伙食补助费。

会议、培训通知中明确规定由参会、参训单位自理费用的,7天以内(含7天)的食宿费按差旅费规定标准报销,7天以上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标准的50%开支,伙食补助费标准按本办法第四章规定标准,不予补助会议、培训期间的市内交通费。若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地点,食宿费低于规定限额标准的,不予补差。

第二十七条 学生外出参加学院指派的各类技能竞赛及活动的,经院领导批准,可报销相应差旅费。

城市间交通费:参照本办法“县处级及以下人员”标准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不享受乘车节约补贴。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住宿费:学生人数在4人(含4人)以下的,参照学院工作人员标准执行;4人以上的按工作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的50%开支,凭据报销,不享受住宿费节约补助(学生在常驻地范围内参加学院指派的各类比赛及活动确需住宿的参照此标准执行)。

伙食费:每人每天60元,包干使用(学生在常驻地范围内参加学院指派的各类比赛及活动按此标准予以补助)。

市内交通费:按学院工作人员标准的50%执行,包干使用。

学生外出参加各类技能竞赛及活动,由带队教师统一安排交通出行和食宿开支,在限额标准内开支各项费用,统一办理差旅费报销手续,未提供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票据的,不予报销。

第二十八条  确因工作需要邀请学者、专家或其他校外人员来校开会、交流、访问或赴外地参加调研,经费由学校承担的,按以下情况对照学校相关标准报销差旅费:

(一)邀请来校参加会议的,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按学校有关会议费管理规定在会议费中报销住宿费、伙食费、市内交通费等其他费用。

(二)邀请来校交流、访问的,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三)邀请相关人员赴外地参加调研的,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报销时,所需提供的票据及相关佐证材料,按本办法第十八条执行。

第二十九条 财务部门将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条 各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外派出差应提供书面凭证,出差人员应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相关各级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自觉接受纪检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包括:

(一)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一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二条 对未经批准出差、虚报冒领差旅费的、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虚开住宿费发票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学院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学院安排下属单位或邀请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出差执行学院公务的,参照本办法报销差旅费。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本办法依据的上级政策文件如有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地区(城市)

住宿费标准

旺季地区

旺季浮动标准

部级

司局

其他

人员


旺季期间

旺季上浮价

部级

司局级

其他人员

1

北京

全市

1100

650

500






2

天津

6个中心城区、滨海新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蓟县

800

480

380






宁河区

600

350

320






3

河北

石家庄市、张家口市、秦皇岛市、廊坊市、承德市、保定市

800

450

350

张家口市

7-9月、11-3

1200

675

525

秦皇岛市

7-8

1200

680

500

承德市

7-9

1000

580

580

其他地区

800

450

310






4

山西

太原市、大同市、晋城市

800

480

350






临汾市

800

480

330






阳泉市、长治市、晋中市

800

480

310






其他地区

800

400

240






5

内蒙古

呼和浩特市

800

460

350






其他地区

800

460

320

海拉尔市、满洲里市、阿尔山市

7-9

1200

690

480

二连浩特市

7-9

1000

580

400

额济纳旗

9-10

1200

690

480

6

辽宁

沈阳市

800

480

350






其他地区

800

480

330






7

大连

全市

800

490

350

全市

7-9

960

590

420

8

吉林

长春市、吉林市、延边州、长白山管理区

800

450

350

吉林市、延边州、长白山管理区

7-9

960

540

420

其他地区

750

400

300






9

黑龙江

哈尔滨市

800

450

350

哈尔滨市

7-9

960

540

420

其他地区

750

450

300

牡丹江市、伊春市、大兴安岭地区、黑河市、佳木斯市

6-8

900

540

360

10

上海

全市

1100

600

500






11

江苏

南京市、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镇江市

900

490

380






其他地区

900

490

360






12

浙江

杭州市

900

500

400






其他地区

800

490

340






13

宁波

全市

800

450

350






14

安徽

全省

800

460

350






附表:财政部发布的各地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


地区(城市)

住宿费标准

旺季地区

旺季浮动标准

部级

司局

其他

人员


旺季期间

旺季上浮价

部级

司局级

其他人员

15

福建

福州市、泉州市、平漂综合实验区

900

480

380






其他地区

900

480

350






16

厦门

全市

900

500

400






17

山东

济南市、淄博市、枣庄市、东营市、烟台市、潍坊市、济宁市、泰安市、威海市、日照市

800

480

380

烟台市、威海市、日照市

7-9

960

570

450

其他地区

800

460

360






18

青岛

全市

800

490

380

全市

7-9

960

590

450

19

河南

郑州市

900

480

380






其他地区

800

480

330

洛阳市

4-5月上旬

1200

720

500

20

湖北

武汉市

800

480

350






其他地区

800

480

320






21

湖南

长沙市

800

450

350






其他地区

800

450

330






22

广东

广州市、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

900

550

450






其他地区

850

530

420






23

深圳

全市

900

550

450






24

广西

南宁市

800

470

350






其他地区

800

470

330

桂林市、北海市

1-2月、7-9

1040

610

430

25

海南

海口市、三沙市、儋州市、五指山市、文昌市、琼海市、万宁市、东方市、定安县、屯昌县、澄迈县、临高县、白沙县、昌江县、乐东县、陵水县、保亭县、琼中县、洋浦开发区

800

500

350

海口市、文昌市、澄迈县

11-2

1040

650

450

琼海市、万宁市、陵水县、保亭县

11-3

1040

650

450

三亚市

1000

600

400

三亚市

10-4

1200

720

480

26

重庆

9个中心城区、北部新区

800

480

370






其他地区

770

450

300






27

四川

成都市

900

470

370






阿坝州、甘孜州

800

430

330






绵阳市、乐山市、雅安市

800

430

320






宜宾市

800

430

300






凉山州

750

430

330






德阳市、遂宁市、巴中市

750

430

310






其他地区

750

430

300






28

贵州

贵阳市

800

470

370






其他地区

750

450

300






29

云南

昆明市、大理州、丽江市、迪庆州、西双版纳州

900

480

380






其他地区

900

480

330







地区(城市)

住宿费标准

旺季地区

旺季浮动标准

部级

司局

其他

人员


旺季期间

旺季上浮价

部级

司局级

其他人员

30

西藏

拉萨市

800

500

350

拉萨市

6-9

1200

750

530

其他地区

500

400

300

其他地区

6-9

800

500

350

31

陕西

西安市

800

460

350






榆林市、延安市

680

350

300






杨凌区

680

320

260






咸阳市、宝鸡市

600

320

260






渭南市、韩城市

600

300

260






其他地区

600

300

230






32

甘肃

兰州市

800

470

350






其他地区

700

450

310






33

青海

西宁市

800

500

350

西宁市

6-9

1200

750

530

玉树州、果洛州

600

350

300

玉树州

5-9

900

525

450

海北州、黄南州

600

350

250

海北州、黄南州

5-9

900

525

375

海东市、海南州

600

300

250

海东市、海南州

5-9

900

450

375

海西州

600

300

200

海西州

5-9

900

450

300

34

宁夏

银川市

800

470

350






其他地区

800

430

330






35

新疆

乌鲁木齐市

800

480

350






古河子市、克拉玛依市、昌吉州、伊犁州、阿勒泰地区、博州、吐鲁番市、哈密地区、巴州、和田地区

800

480

340






克州

800

480

320






喀什地区

780

480

300






阿克苏地区

700

450

300






塔城地区

700

400

300








学院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赣州新能源汽车科技城内    邮编:341000

赣州职业技术学院-计划财务处版权所有